(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项目环境管理要求应按照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项目环境管理要求应按照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严格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有新办法从其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变更、延续、重新申请等手续。 |
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