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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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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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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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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每年记录1次;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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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保存时间原则上均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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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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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373、HJ819、HJ 1087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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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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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保存时间原则上均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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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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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生产时间(分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单位为小时)、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吨)等。严格执行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特殊时段落实情况记录信息、执行排放浓度限值情况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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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生产工艺按照起始日期记录,环保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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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保存时间原则上均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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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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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为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等单元的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主要记录正常工况下和非正
常工况下生产设施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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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按照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原辅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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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保存时间原则上均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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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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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台账应包括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参数及排放情况等,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
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及流向信息;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固体废物在产废单位内部的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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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按照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非正常情况周期记录,每周期记录1次 ;固体废物基础信息每年记录一次;流向信息每月记录一次;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按批次记录;固体废物在产废单位内部的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可根据固体废物产生周期,可按日或按班次、批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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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保存时间原则上均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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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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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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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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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保存时间原则上均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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