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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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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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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生产规模、许可证编号、生产设施名称、规格型号、设计生产能力、污染物处理能力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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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1次/年记录;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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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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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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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信息。 1)有组织废气污染物应记录排放口编码、工况排气量、排口温度、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监测浓度、检测方法、是否超标等信息; 2)无组织废气污染物需要记录无组织采样日期、采样点位数、采样方法、排放编码、污染因子、采样点位、监测浓度、测定方法、是否超标等; 3)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需要记录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排放口编号、废水类型、水温、出口流量、污染因子、出口浓度、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测定方法、是否超标等; 4)污泥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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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监测频次记录,按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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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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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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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和污泥治理设施的相关参数。 1)进水信息:记录进水总口水质、水量信息、监测指标信息、监测方式等; 2)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记录主要设施的设施参数、进出水、污泥、药剂使用等信心; 3)废气治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名称、废气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情况、数据来源、药剂使用等情况; 4)污泥处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记录污泥产生量及含水率、处理方式、处理后污泥量及含水率、厂内暂存量、综合利用量、自行处置量、委托处置利用贮存量、委托单位等信息。 5)污染治理设施维修维护记录: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维修维护记录应记录设施故障(事故、维护)状态、故障(事故、维护)时刻、恢复(启动)时刻、事件原因、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是否报告。维护维修记录原则上在异常状态(故障、停运、维护)发生后随时记录,及时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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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信息表应当按日记录,按月汇总;设施日常运行信息按日记录,按月汇总;污染排放情况参考自行监测频次要求记录;设施根据运行情况按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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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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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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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纺织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管理维护时间及主要内容等。
2、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具体管理要求及执行情况。
3、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以及原辅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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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纺织措施管理维护信息:1次/日
2、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按1-7规定平次记录;对于停产或错峰生产的,原则上仅对停产或错峰生产的起止日期各记录1次
3、其他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频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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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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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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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记录内容:
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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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频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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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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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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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惜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惜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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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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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 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1301-202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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