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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排放废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规定。对于特殊时段,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秋冬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同时应满足以下管理要求: a)露天储煤场、灰渣场、原料堆场等物料堆场应进行全封闭或配备防风抑尘网、喷雾、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煤粉、石灰石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封闭料库存储。 b)对于颗粒物无组织废气产生点,应改进投料方式,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滤尘设施。 c)对车间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加料口、卸料口、离心分离、真空泵排气、反应釜/器排气等),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收集系统,减少无组织排放的积累。 d)在储罐区和装卸单元采取设气相平衡管、废气回收处理装置等措施,有效减少罐区卸料的废气排放。 e)按需定期购置原辅料,及时清理和处置固体废弃物,避免动物胶的原料、残渣、污泥等在厂内长时间堆存,确保厂界臭气浓度满足 GB 14554 要求。 f)合理制定天然橡胶生产计划,及时加工胶园凝胶及鲜胶乳,并根据胶园凝胶及鲜胶乳氧化程度,采取喷水、浸泡等措施控制恶臭气体排放。乳标胶生产过程中干燥、半成品加工冷却等产生恶臭气体环节,应采取集气、除臭塔等措施控制恶臭气体排放。 g)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专用化学产品工业排污单位,其存储挥发性液体的储罐、生产工艺中涉及 VOCs 排放、企业厂区等应当按照 GB 37822 执行。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a)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b)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设施,妥善处理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留存的废水或废液,并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待检修完毕后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使用。 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d)规范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药剂使用记录、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记录、事故及原因分析记录,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e)采取一个反应釜或罐生产同一或类似产品、减少反应釜或罐的清洗次数或改进清洗方式、回用洗罐水等措施,减少清洗废水的产生量。 f)对于林产化学品、动物胶等排污单位产生的可生化性较高的生产废水,应收集处理后充分回用。 g)生产废水中含磷,或含铅、银、铬、镍、砷等重金属的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鼓励改进生产工艺,或通过开发替代原料及产品、减少含磷或含重金属原料的使用,降低废水中磷或重金属等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如果企业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 2、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3、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4、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5、固体废物排放前,按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在相关平台上进行排放量申报,运营期间不得超标排放; 6、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7、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应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8、 按照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如需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转移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10、排污单位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11、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12、严格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控制及管理要求。14、发放排污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排污许可平台,点开监测记录,保存自行监测方案,按月填报自行监测数据。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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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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