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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数据等污染物排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还应当接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