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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生产情况;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4、台账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6、信息公开情况;
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8、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如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以及附图附件等内容;
9、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相关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固体废物执行情况,以及自行贮存设施合规情况等内容;
10、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相关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噪声排放基本信息、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噪声相关内容执行情况。
11、应在“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情况表”涉及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的信息填报中,填报设施运行时间、运行费用、去除效率和废活性炭产生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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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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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周期首月15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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