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网站、单位信息公开平台或报刊等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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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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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季度、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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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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