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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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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燃料及其消耗量等。 季报 1.季度执行报告每季度报送1次,各季季度报告分别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2.主要内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的“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的“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
a)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b)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 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 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e) 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 信息公开情况 g)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 结论 k) 附图附件 年报 1.年度执行报告每年报送1次,每年年度报告于下一年1月15日前报送。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2.主要内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的“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的“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