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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b)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 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 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e) 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 信息公开情况
g)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 结论
k) 附图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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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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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执行报告每年报送1次,每年年度报告于下一年1月15日前报送。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2.主要内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的“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的“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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