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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无变化时1次/年;有变化时及时记录。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 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1 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每发生一次记录1 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对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内容的要求进行台帐记录。监测质量控制根据HJ/T373、HJ819要求执行。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无组织废气治量措施应按天次至少记录厂区降尘洒水次数、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情况、是否出现破损等。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在特殊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加记录。 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小于1天1次。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帐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停产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记录生产设施运行参数,包括设备名称、主要生产设施参数、设计生产能力、产品产量、生产负荷、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 a)产品产量:记录最终产品产量; b)生产负荷:记录实际产品产量与实际核定产能之比; c)原辅料:记录名称、种类、用量等; d)燃产:记录总硫含量、硫化氢含量等。 生产运行状况:按照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设施按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间歇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完整的生产过程进行记录。 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每批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执行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 记录所有污染治理设施的规格参数、污染物排放情况、停止时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a)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水防治设施台帐应包括所有防治设施的运行参数及排放情况等,废水治理设施包括设计处理能力(m3/d)、运行参数、废水回用量、污泥产生量及去向、出水水质、排水去向等。 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入口风量、污染物项目、排放浓度、排放量、治理效率、数据来源,还应明确排放口烟气温度、压力、排气 筒高度、排放时间等。 b)停运时段:开始时间、结束时间,记录内容反映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主要药剂添加情况:记录添加药剂名称、添加时间、添加量。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污染物排放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除阶段记录1次。 药剂添加情况:每班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