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一) 有组织排放
1.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依据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2. 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 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d) 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在《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应符合GB16297 的规定,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无组织排放
1.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的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应符合GB 37822 规定。
2. 溶剂复配、喷涂、光刻、研磨、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工序,在使用过程(设备维护中的使用过程除外)应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且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 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4. 载有VOCs 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 工艺过程产生的VOCs 废料(渣、液)应按照GB 37822 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6. 重点地区的实验室,若涉及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化学品进行实验,应使用通风橱(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 开料、修边、钻孔、成型、粉碎及粉状物料投料混合等产生含颗粒物废气的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排至粉尘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安装粉尘收集设施,排至粉尘处理系统。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一)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二)由于事故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污水处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在《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应符合GB8978 的规定,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一、 项目应严格落实环评批复(穗开审批环评〔2018〕214号)的各项要求,包括:
1.项目应落实中水回用措施,设置中水处理系统Ⅰ、中水处理系统Ⅱ和中水处理系统Ⅲ处理生产废水,处理后中水回用于生产工艺和公用设施;项目中水回用率不小于62.3%,总回用水量不低于73922m3/d。
2.项目废水排放量不高于44663 m3/d,水污染物排放总量(t/a)应控制在以下范围:COD≤489.06、氨氮≤24.45、TP≤4.89、氟化物≤24.45、Cu≤16.30。
3.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和科学城 LG 水质净化厂三期工程废水总排放口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日常应做好环境管理工作,并与环境监控中心相对接,实时监控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4.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t/a)应控制在以下范围:VOCs≤48.37、颗粒物≤12.09、HCl≤7.71、氟化物≤3.46、SO2≤27.61、NOX≤99.91、NH3≤10.13、H2S≤0.15、硅烷≤0.40。
5.加强废气治理措施管理,保障废气治理措施高效、稳定运行,确保周边环境敏感点空气环境质量达标。
6.安装恶臭监控系统(对应每根有机废气烟囱分别安装一套VOCs监控系统)。日常应做好环境管理工作,实时监控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7.应做好厂区危化品仓库环境管理,配备相应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设施和物资,明确环境应急事件处理第一责任人,定期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在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除本公司积极做好抢险工作以外,应立即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向LG宿舍(乐景苑)、保利·罗兰国际、大塱村、石桥村/萝岗新村等环境敏感点发出应急通知,争取将环境污染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对公司人员和周边居民产生不利影响。
8.厂区应设置容积不低于3240m3的环境应急事故池、截留阀、收集管网等应急处理措施。一旦发生事故性泄漏和火灾,应确保泄漏的化学品和消防过程产生的废水全部进入应急事故池和消防废水收集池,并将事故废水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理,杜绝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或自然水体。
9.应主动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以便周边单位和公众实时获取环境信息;应持续跟进项目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的影响情况,适时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持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降低环境影响;结合项目周边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优先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10.法律、法规、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环境治理措施、环境应急、环境管理等有新规定的,应按新规定及本批复的较严者执行。
11.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三期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责任主体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移交后运营期环境保护责任主体为乐金显示光电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本项目发电机房、固体废弃物仓库、废有机溶剂仓库和硅烷仓库在乐金显示(中国)有限公司用地范围内建设,但环境保护责任主体为乐金显示光电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12.环评批复以及环评文件的其他要求。
二、
1.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满足相关要求,并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三、请各排污单位领证后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管理平台(网址:https://wryjc.cnemc.cn/hb/login),填报基础信息和自行监测方案,并在系统提交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和频次开展监测并如实填报监测数据。(咨询电话:陈永龙82298162,罗小玲82111855)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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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