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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根据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2、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落实应急减排相关要求。3、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2、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布袋除尘器应安装差压计,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 3、强除臭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添加药剂、控制pH值和温度等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大气污染源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加待宰圈清洗次数,增加废物的清理频次,保证通凤,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2、当增加屠宰环节的通风次数,及时清洗、清运: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3、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的原料与产品不长时间储存、加强原料仓库通风并及时清理、产品及时分装进入带盖收集桶、运输过程采用密闭设备,或者使用天然提取物除臭剂喷洒加工车间和原料仓库,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4、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 5、储煤场应配备防风抑尘内设置挡尘棚、采取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且防风抑尘网不得有明显破损;煤粉等粉状物料须采用筒仓等封闭式料库存储;其他易起尘物料应苫盖; 6、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的区域加罩或加盖,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应分别建立冷凝器冷凝水闭合循环系统、锅炉冲灰水循环系统及其他废水循环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 3、加热设施、蒸煮设施的清洗用水应回收利用。 4、屠宰企业应采用风送系统减少进入冲洗水中的污染物质。 5、屠宰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状况选择现代化屠宰成套设备,包括同步接续式真空采血装置系统、自动控温(生猪)蒸汽烫毛隧道、履带式U型打毛机、自动定位精确劈半斧等,节约水资源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6、肉类加工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状况采用节水型冻肉解冻机,节约水资源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7、屠宰生产废水土地利用时应进行前处理,消除异味,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实施。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未纳入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无需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排污单位需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企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备案。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和行业技术规范中自行监测要求执行,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中有更加严格的监测频次及要求的,应从严执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GB18958,GB18599、GB18466、HJ/T 30、《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1209-2021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或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 3、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规范以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4、排污单位自身产生的固体(危险)废物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 5、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存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大气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废水、废气运行管理要求应满足HJ 1033-2019要求。 6、排污单位应按照HJ 1033-2019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7、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错峰生产等保障措施的要求。 8、根据《关于做好废水直排环境工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的通知》聊环委办【2020】8号文件要求,做好废水直排环境企业和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确保出水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V类水标准。 9、“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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