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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a) 基本生产信息; b) 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c)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d) 自行监测情况; e) 台账管理情况; f) 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 g) 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h) 信息公开情况; i)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不运行情况; j)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k) 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说明表 l)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m) 结论; n) 附图、附件。 年报 排污单位应当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如有其他紧急需要上报的信息,企业应配合环保部门完成上报。其他报告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
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其中,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燃烧源为主要燃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季报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如有其他紧急需要上报的信息,企业应配合环保部门完成上报。其他报告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