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基本生产信息;
b) 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c)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d) 自行监测情况;
e) 台账管理情况;
f) 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
g) 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h) 信息公开情况;
i)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不运行情况;
j)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k) 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说明表
l)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m) 结论;
n) 附图、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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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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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当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如有其他紧急需要上报的信息,企业应配合环保部门完成上报。其他报告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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