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维护要求,颗粒物、VOCS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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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水污染防治设施运维和维护要求,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一、重污染天气及特殊时段大气污染防治管控要求: (一)企业应落实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要求采取停产或限产。 (二)编制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三)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最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方案等要求。 二、废气排放治理要求: (一)有组织 1.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可靠运行。 3.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废气的收集、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4.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二)无组织 1.对于生产车间的无组织废气,尽可能采用密闭的物料转移设施,设置合理的集气罩对进出料过程的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并送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三、废水处理要求: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2、有新标准出台执行新标准,特殊时段服从管控。加强车间排放口管理,确保无渗漏现象。(涉重金属行业) 四、固废环境管理要求 依照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要按环评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登记,建立管理台帐,入库储存,明确专管人员,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严禁对环境造成污染。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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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