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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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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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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排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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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1次/年;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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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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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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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 373、HJ 819、HJ 1087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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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期间,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 819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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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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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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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信息等。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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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周。 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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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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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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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正常情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2)产品产量:记录统计时段内主要产品产量。 3)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记录名称、用量、主要成分含量、含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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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月记录,每月记录1次。 2)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月记录,每月记录1次。 3)原辅料用量:按照每月记录,每月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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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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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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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相关运行参数和维护记录。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
(3)小废水收集措施、小废水转运量、拉运单位、拉运时间。
2)非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信息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起止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恢复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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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情况
污染物防护设施运行状况:按日记录,每日记录1次;按实际转运次数记录。
2)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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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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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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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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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清单按年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流向汇总表按月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按批次填写;(2)其余内容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频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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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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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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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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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频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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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存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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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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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 生一次记录 1 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 生一次记录 1 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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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 生一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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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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