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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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 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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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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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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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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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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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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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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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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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 工业噪声环境管理台账按监测技术手段实行分类记录。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记录内容补充非正常工况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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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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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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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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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明确记录各治理设施作用的生产环节、治理工艺,分系统记录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1)运行情况应记录:开停机时间,运行时间,是否正常运行。2)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处理风量、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治理效率、数据来源、标准限值,还应明确排放口温度、压力、排气筒高度、排放时间、副产物产生量等。3)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实际处理量、实际进水水质、实际出水水质、药剂投加种类、药剂投加量、污泥产生量等信息。b)非正常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设施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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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次记录,每班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交,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b)污染物产排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次记录,每班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1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原则上以7天为周期截屏。c)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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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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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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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正常工况各电镀生产线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况等数据。生产负荷指记录时间内实际产量除以同一时间内设计产能。记录时间内的设计产能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年产能及年运行时间进行折算。产品产量指各电镀生产线产品产量。原辅料、燃料使用情况指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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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b)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按照班次记录,每班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按照一个周期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c)原辅料、燃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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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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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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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和相关要求,按日记录危险废物的生产量、综合利用量、处理量、贮存量及其具体去向。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它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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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固体废弃物的产生、贮存、综合利用、处置、转移频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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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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