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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有组织排放排污单位应加强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袋式除尘器应及时更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并应定期妥善收集过滤物。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对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添加药剂、控制pH值和温度等。 a)熔融炉、热脱附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GB 18484中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烧炉温度应达到110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0s以上,燃烧效率大于99.9%,焚毁除率大于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 b)铬渣干法处置过程中,收(除)尘装置收集的含铬粉尘应就近进入处理处置的工流程,不得随意处置;用于铬渣干法处置回转窑或立窑的除尘设备应选择适应高湿含尘烟的净化设备。 c)医疗废物处置废气净化装置应具有杀菌、消毒功能,确保有效去除废气中的微生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金属等污染物,并根据实际需求设置除臭装置。废气净化装的过滤材料因使用寿命或其他原因不能使用时应按未处理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6.2.2.3无组织排放对各排放无组织废气的车间应严格执行负压密闭式管理,最程度降低无组织的污染散逸量:控制厂内贮存与输送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笑等降尘措施。对于干燥、破碎、筛分等无组织废气产生点,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除尘设施;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放。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35 足GB16297无组织排放要求,其中贮存、处置含硫量大于1.5%的煤研石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b)危险废物填埋场应根据分区填埋原则进行日常填埋操作,填埋工作面应尽可能小,方便及时得到覆盖: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容量后,应及时进行封场覆盖;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满足GB16297无组织排放要求。 c)铬渣干法处置过程中因络渣的装卸、设备故障以及检修等造成洒落的铬渣应及时清扫和回收。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贮存、处置场的渗滤液水质达到GB8978标准后方可排放。 b)危险废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必须经过处理,并符合GB 18598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方可排放。 c)高温蒸汽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处理设备内腔中产生的冷凝液,医疗废物的渗滤液及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液,应首先收集进入废液处理单元作消毒处理,然后才能排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 d)医疗废物处置污水排放前应进行再次消毒,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消毒2023/04/27 10:44 [艺设计应符合GB18466中的有关要求。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 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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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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