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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 时间节点 公开内容 其他信息
一.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二.依法规定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二.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三.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 六.生态环境违法信息; 七.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具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