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 第 31 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等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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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时间要求公开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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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要求执行;
纳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企业,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开基本信息、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等内容;未纳入依法披露的企业,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措施、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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