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有组织废气:主要针对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等提出要求,包括:a)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b)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d)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执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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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及时在固废系统填报管理计划、月报、年报。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4.按要求定期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按要求储备应急装备和物资,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并建立档案。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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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