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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前款规定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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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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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公布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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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要求信息公开相关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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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https://wryjc.cnemc.cn/)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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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如实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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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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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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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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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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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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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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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要求信息公开相关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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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企业存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情形时,公开时间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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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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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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