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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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生产规模、许可证编号、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名称、规格型号、设计生产及污染物处理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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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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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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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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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状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信息使用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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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2)生产负荷: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3)产品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日记录,1次/日。非连续生产的,按生产周期记录,1次/周期;周期小于1天的,按日记录,1次/日。
4)原辅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次/批。
5)燃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次/批。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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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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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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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名称、规格型号、设计污染物处理能力、运行状态、运行时间、耗电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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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
1)运行情况:按日记录,1次/日。
2)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b)非正常情况:按照非正常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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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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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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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维护记录按照HJ919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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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照自行监测要求中所要求的的监测频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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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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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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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源应记录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行、维护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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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记录,1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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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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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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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2)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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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台账企业内部报表的格式,定期(如按月、季或年)汇总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和转移联单,总结危险废物产生量、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临时贮存量等内容,形成内部报表。相应的产生工序调查表及工序图、危险废物特性表、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委托利用处置合同、台账记录表和转移联单(包括内部转移联单)等相关材料要随报表封装。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填表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清单按年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流向汇总表按月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按批次填写。选填表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利用环节记录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环节记录表,根据固体废物产生周期,可按日或按班次、批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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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满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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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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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2)工业噪声手工监测时段信息: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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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1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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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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