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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
频发噪声 - - /
偶发噪声 - - /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 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规定。 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并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 正常运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废气-无组织排放: a)控制厂内运输、贮存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运输产生粉尘的物料,其车辆应采取密闭、苫盖等措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产生粉尘的物料应储存在有硬化地面的料棚或仓库中。产生粉尘的物料转运点、落料点应设置收集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设置固定的切割工位,并配备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在破碎分选过程中,加强设备的密闭性,并配备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c)废塑料干法破碎、分选、无水清洗等工序应当配备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运行生产设施和废水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a)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废水“跑、冒、滴、漏”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生产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置后达标排放。 b)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c)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 d)废水处理后回用需满足相应回用水质要求。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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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 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2)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该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你司应按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期上传年度执行报告。2.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要求按HJ819等相关技术规范内容编制并初次提交或变更时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https://wryjc.cnemc.cn/hb/login)。企业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定期将自行监测数据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3.每年上传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台账,并保存纸质材料不少于5年。4.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5.企业对所公开环境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其他许可的内容
若国家、省有新的管理规定,应根据新要求变更许可内容。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