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信息公开要求
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
时间节点
公开内容
其他信息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许可信息公开
1.排污许可证核发后;2.执行报告提交后
1.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包括企业基础信息、排污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2.执行报告
自动公开
通过浙江省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共享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数据
企业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后
主动公开
浙江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和企业对外网站等渠道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自行监测相关信息、环评及批复、其它环境行政许可信息、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其它应公开的环境信息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