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一、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废气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需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上排口编号需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二、有组织废气运行管理要求 有组织废气应进入废气治理设施。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维护过程: 1)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废水处理站废气、储存罐呼吸气收集、危废暂存废气、治理设备宜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对于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排放装置的正压部分应加强密闭措施。 3)有组织废气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后的废气与锅炉烟气、焚烧炉烟气及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释排放。 4)废气治理设施不允许设置旁路直接排放。如特殊工艺需求设置旁路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申请,经同意的,应开展自行监测相关工作。 5)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相关运行参数如:①冷凝装置排出的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若尾气中有数种污染物,则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所有污染物中液化温度最低的污染物的液化温度;②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③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pH值)、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④含有机卤素成分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⑤焚烧设施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溢出。焚烧设施的焚烧效率应大于等于99.9%,焚烧效率指焚烧炉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危险废物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等必须满足GB18484中表2的要求。 6)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密度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对所有机电设备,如风机、泵、电机等要定期检修、维护。 三、无组织废气运行管理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要求按照GB14554、GB16297、GB18484、《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的要求执行,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1)无组织排放节点主要包括原辅材料储存、管网阀门、敞口容器、物料分离、废水处理等。对无组织排放设施应实现废气源密闭化,将其变为有组织排放;建筑物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加料口、卸料口、离心分离、真空泵排气、反应釜(罐)排气、储罐呼吸气等)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有组织强制通风收集系统;对敞开式恶臭排放源(污水治理设施的调节池、酸化池、好氧池、污泥浓缩池等),应采取覆盖方式进行密闭收集。收集系统在设计时,对高浓度VOCs区域应考虑防爆和安全要求。根据恶臭控制要求,按照不同构筑物种类和池型设置密闭系统抽风口和补风口,并配备风阀进行控制。 2)储罐应尽量采用压力罐、内浮顶罐减少无组织排放。所有废气收集系统应采用技术经济合理的密闭方式,具有耐腐、气密性好的特性,同时考虑具备阻燃和抗静电等性能,并结合其他专业设备的运行、维护需要,设置观察口、呼吸阀等设施。 3)工艺过程控制要求:对生产过程动静密封点(阀门、法兰、泵、罐口、接口等)采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控制无组织排放。对含VOCs物料的输送、储存、投加、转移、卸放、反应、搅拌混合、分离精制、真空、包装等可能产生VOCs无组织排放的环节均应密闭并设置收集排气系统,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4)设备起停、检修与清洗:载有含VOCs物料的设备、管道在开停工(车)、检修、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尽量将残存物料退净,用密闭容器盛接,并回收利用;采用水冲洗清洁,高浓度的清洗水优先排到溶剂回收系统;采用蒸汽、惰性气体清洗,应将气体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吹扫、气体置换时,应将气体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5)下列有机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和GB14554中相应标准限值的规定。①固体废物贮存、转运废气;②液体储罐、母液罐呼吸气;③用于含挥发性有机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气;④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设备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⑤生产装置、设备开停工过程不满足GB16297和GB14554要求的废气;⑥用于输送、储存、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生产设施,以及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设施在检维修时清扫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和GB14554中相应标准限值的规定。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一、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废水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需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上排口编号需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二、废水排放管理要求 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三、根据《深圳市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化指引》,必须达到“四明、三清、两规范、两平衡”等相关要求。 四、废水运行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a)废水宜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高浓度废水、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灭活。高含盐废水宜进行除盐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b)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c)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 d)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 计、液位计、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等进行校验和比对。 e)规范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药剂加量和消耗材料使用记录、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记录、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一、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二、污染防控技术应符合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三、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四、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上排口编号须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2、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应满足GB/T 50087和HJ 2034中噪声控制相关要求。(1)优化产噪设施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2)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查其活动机构(如铰链、锁扣等)和密封机构(材料)的磨损情况等,及时保养、更换。(3)大型噪声综合治理工程应制定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污染治理系统检修时间应与工艺设备同步,对可能有问题的治理系统或设备应随时检查,检修和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4)噪声控制设备中的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按机械设备管理规程和工艺安全运行要求储备,保证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5)所有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都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卫生条件、介质属性等要素,制定相应的运行和维护规程,确保其性能和使用寿命。(6)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3、源头控制: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尽量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减少有毒、 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如采用绿色酶法、 新型结晶、 生物转化等原料药生产新技术,构建新菌种或优化抗生素、维生素、氨基酸等产品的生产菌种,提高产率。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依据企业环评报告及批复(深环批函【2005】087号),项目工业废水排放量不准超过15吨/日。 |
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