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
1.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2.企业存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情形时,公开时间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
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
|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