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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1)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其中,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2)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以及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 季报 (1)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858.1-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HJ 1256—202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中“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规范”执行; (2)季度执行报告每季度报送1次,各季季度报告分别于下一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以不报送当季季度报告,当季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报告;报送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的,可以不报送当季季度报告。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2)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以及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3)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4)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违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年报 (1)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858.1-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HJ 1256—202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 (2)年度执行报告每年报送1次,每年年度报告于下一年1月15日前报送。对于持证时间不足3个月的,可以不报送当年年度报告,当年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