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a)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要求,加强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b)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记入设备管理台账;可能出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c)环保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条件下运行,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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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提高风险意识,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企业发生环境应急事件期间要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2.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3.企业需安装符合环保部门联网要求的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进行联网。5.自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期间,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 小时。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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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