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a)涂料制造、油墨及其类似品制造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GB 37824的规定,涉及树脂生
产设施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GB 31572的规定,其他行业在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发布前,执
行GB 37822的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b)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
排放指标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要求。
c)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
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d)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
废气、有毒有害废气污染物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实现达标排放;严禁稀释排
放。
e)环保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
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
气体收集系统,按照标准规定,设置净化处理装置,集气方向应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
f)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
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
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g)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
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 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
可察觉泄漏。泄漏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照GB 37822规定执行。
h)使用吸附技术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吸附剂的使用/更换量、更换/再生周期、操作
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更换的吸附材料按危险废物处置;采用废气燃烧设施治理挥发
性有机物时,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使用催化氧化设施治理挥
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催化氧化温度、催化剂用量、催化剂种类、更换周期。
i)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
染治理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
等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
j)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
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
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k)排放臭气的相关工段应采取除臭措施,降低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l)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
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a)源头控制:废水处理设施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
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设施的进水要求。
b)污染防治设施监测管理: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
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
c)操作规程:所有废水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d)治理设施的维护:对所有废水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
比对。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排污单位应当按HJ 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
壤和地下水污染。
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b)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定期
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工矿企业土壤污染隐患
排查技术指南发布后,隐患排查方案的制定可从其规定;
c)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
d)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a)固体废物不允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
行合理的贮存、利用、处置。
b)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
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
c)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间应设置防渗措施、防风、防晒、防雨措施、环境保护图像标志。
d)危险废物贮存间应按照GB 18597相关要求进行防渗、防漏、防淋、防风、防火等措施,
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染。
e)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f)属于VOCs物料的固体废物的储存满足GB 37822的要求。
g)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h)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暂
存场所地面应根据固体废物属性采取相应防渗漏措施。
i)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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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
应急等非正常工况处理处置一般按经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做好主要生产设施、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含废气、污废水、雨水排放口)、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危废废物贮存场所(含危废暂存间)、危险品贮存场所、噪声源等环境保护图形标识设置;后期环评变更、竣工环境保护自验收、应急预案修订等依法开展,及时纳入排污许可证;后期排污许可证存在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情形的,依法办理;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管控措施;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信息公开 |
改正规定: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