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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 (1)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包括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其中,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2)包括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以及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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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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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季度执行报告每季度报送1次,各季季度报告分别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2.主要内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 HJ942-2018)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944-2018)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固体废物执行报告内容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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