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有机废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其他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废气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厂界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区内废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化学实验室第一次清洗废水及浸泡废水约0.1t/d,不得外排,必须建设固定废水收集池收集,并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拉运处理;后续清洗废水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生产废水排放量不准超过25吨/日;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尾水作为洁净下水与生活污水一同排放。
2、废水收集设施处须悬挂拉运操作规程及标识,并建立完整的废水转运台账,如实规范记录小废水拉运信息并定期汇总成环保管理档案。
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排污单位将工业废水外运集中处理的,应当在收集、贮存工业废水的场所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4、运行管理要求
(1)宜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收集和处理,循环利用,水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排污单位应建设足够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池,确保工业废水和厂内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处理。
(3)做好排放口管控,正常情况下,厂区内除雨水排放口和废水外排口外,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监管的排放口。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5)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设施,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待检修完毕后同时投入使用。
(6)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7)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需满足相应废气排放标准及管理要求。
(8)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相关要求收集处理处置,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后执行。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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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污染防控技术应符合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上排口编号须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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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