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
基本信息
|
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等。
|
无变化时1次/年;有变化时及时记录。
|
|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
|
基本信息
|
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
无变化时1次/年;有变化时及时记录。
|
|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
|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正常工况):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运行,主要参数名称及数值),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原辅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VOCs成分占比(如有)、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如有)),燃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热值等),其他(用电量等)等。
对于无实际产品、燃料消耗的相关生产设施,仅记录正常工况下的运行状态和生产负荷信息。
|
运行状态1次/日或批次,生产负荷1次/日或批次,产品产量1次/日,原辅料燃料1次/批。
|
|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
|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
1次/工况期。
|
|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正常情况):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添加(更换)时间、添加量等)等;涉及DCS系统的,还应记录DCS曲线图。DCS曲线图应按不同污染物分别记录,至少包括烟气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记录一般/危险固体废物的产生数量、委托利用/处置数量、累计储存数量等信息。
|
运行情况1次/日,主要药剂添加情况1次/日或批次,DCS曲线图1次/月;固体废物每次数量变动均记录。
|
|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异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
1次/异常情况期。
|
|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
|
监测记录信息
|
监测记录信息:对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内容的要求进行台账记录。监测质量控制根据HJ/T 373、HJ/T 819要求执行,同时记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手工监测应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及个数、监测结果、是否超标等。
|
按照HJ 819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执行。
|
|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
|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频次记录
|
|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
|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
1、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2、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自动监测时段信息,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以及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自动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异常情况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异常情况情形、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
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
|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
|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
危险废物: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 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自行贮存的包装容器应达到相应的强度要求并完好无损,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 物;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仓库式贮存 设施应分开存放不相容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采用防腐、防渗地面和裙脚, 设置防止泄露物质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导流、收集设施;贮存堆场要防风、防雨、防晒;从事收集、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报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 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危险废物自行贮存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还应符合 GB 15562.2、GB 18484、GB 18597、GB 30485、HJ 2025 和HJ 2042 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
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
|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