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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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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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4. 药渣要及时清理,堆放在专门库房,库房要安装废气治理设施。药渣定期清运,做好防渗漏、防雨、防扬散,定期喷洒除臭药剂,减少恶臭气体飘散。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等一般固体废物规范处置,减少对环境影响。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及环评批复等各项管理要求; 2、按国家、地方现行及最新出台的相关环境法规、标准执行; 3、领证后3个月属于自查期,你单位要开展自查,并向我局报自查报告,对查出来的问题予以纠正,必要时申请变更。环境管理要求必须严格一一执行,否则将视为不按证排污,并依法处置。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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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