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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收废物类别、利用处置方式、利用处置规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经营许可证、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每年1次;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应当将台账记录保存10年以上。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 373、HJ 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监测记录包括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以及地下水监测。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监测日期、监测时间、监测结果、监测期间工况、若有超标 记录超标原因。有监测报告的可只记录监测期间工况及超标排放的超标原因。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监测频次一致。 应当将台账记录保存10年以上。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 日常检查记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相关要求执行。 接收单位应记录外来危险废物入库信息、库存危险废物出库信息。 外来危险废物入库信息、库存危险废物出库信息,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相关要求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记录每批固体废物进场信息、入库信息、出库信息。根据实际检测情况记录检测分析信息。 应当将台账记录保存10年以上。此项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包括“接收固体废物信息”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主要生产单元正常工况。主要生产单元正常工况信息应包括设施名称/编码、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的名称及类别、记录时间内的实际处理量。 运行状态: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异常情况: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应当将台账记录保存10年以上。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自身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信息应包括记录时间、产废设施名称/编码、产生的废物名称及类别(属于危险废物的还包括危险废物代码)、废物去 向。废物去向包括利用、处置、贮存和委外转移,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记录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以及相应的设施名称或编号,委外的记录转移量、转移联单编号、委托单位。 非正常工况应记录起止时间、生产设施名称/编码、非正常工况下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时间原因、对应措施,并记录是否报告。 每周检查记录:环保标识设施情况,贮存容器是否破损,应急防护设施情况,防渗工程是否正常,问题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等信息。 正常情况: 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d。 排污单位自身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信息,按月记录。. b)异常情况: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记录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应当将台账记录保存1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