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1)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 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正常情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2)产品产量:记录统计时段内主要产品产量。 3)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记录名称、用量、主要成分含量、含水率。 1)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月记录 1 次。 2)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月记录,每月记录 1 次。 3)原辅料用量:按照每月记录,每月记录 1 次。 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1)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 (2)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 2)非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信息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起止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恢复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 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1)正常情况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日记录,每日记录 1 次。 (2)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日记录,每日记录 1 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 1 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 监测频率记录。 2)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 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373、HJ819、HJ1087、HJ947等相关要求执行。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的要求。 1)危险废物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根据固体废物产生周期,可按日或按班次、批次填写。 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自动监测时段信息,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以及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自动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异常情况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异常情况情形、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