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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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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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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生产规模、许可证编号、治理设施名称、规格型号、设计生产及污染物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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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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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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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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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监测记录信息
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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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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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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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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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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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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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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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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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相关信息,包括设施名称、运行时间、检查维护次数、管理人员情况等。
应记录厂区降尘洒水、清扫频次,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方式,日常检查维护频次及情况等。应记录非正常工况和特殊时段的环境管理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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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少于 1 天。
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工业排污单位,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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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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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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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况各生产线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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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 1 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b) 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按照班次记录,每班记录 1 次;周期性生产的按照一个周期记录,周期小于 1 天的按照 1 天记录。
c) 原辅料、燃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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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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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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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中附件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的要求”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的要求建立台账。
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信息应包括记录时间、产废设施名称/编码、产生的废物名称及类别(属于危险废物的还包括危险废物代码)、废物去向。废物去向包括利用、处置、贮存和委外转移,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记录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以及相应的设施名称或编号,委外的记录转移量、转移联单编号、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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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产生情况实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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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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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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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常工况:明确记录各治理设施作用的生产环节、治理工艺,分系统记录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b) 非正常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设施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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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次记录,每班记录 1 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 1 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b) 污染物产排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次记录,每班记录 1 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 1 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 原则上以 7 天为周期截屏。
c) 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 1 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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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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