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一)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应根据养殖品种、养殖量、养殖方式等合理确定废水处理工艺及设施参数,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废水处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二)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雨污分流措施。
(三)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应加强生产节水管理,提高废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量。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清粪工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宜逐步改为干清粪工艺。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运行过程中应保持恶臭收集系统、除臭系统的工作状态良好。采用物理化学除臭系统时,吸收塔内的吸附剂应定期再生;在使用化学除臭剂过程中不得对设备造成腐蚀;采用生物除臭系统时应定期投加营养物质,保证微生物活性达到设计要求。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恶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一)养殖栏舍
1)选用益生菌配方饲料;
2)及时清运粪污;
3)向粪便或舍内投(铺)放吸附剂减少臭气的散发;
4)投加或喷洒除臭剂;
5)集中通风排气经处理(喷淋法、生物洗涤法、吸收法等)后排放;
6)集中收集气体经处理(生物过滤法、生物洗涤法、吸收法等)后由排气筒排放。
(二)固体粪污处理工程
1)定期喷洒除臭剂;
2)及时清运固体粪污;
3)采用厌氧或好氧堆肥方式;
4)集中收集气体经处理(生物过滤法、生物洗涤法、吸收法等)后由排气筒排放。
(三)废水处理工程
1)定期喷洒除臭剂;
2)废水处理设施加盖或加罩;
3)集中收集气体经处理(生物过滤法、生物洗涤法、吸收法等)后由排气筒排放。
(四)全场
1)固体粪污规范还田利用;
2)场区运输道路全硬化、及时清扫、无积灰扬尘、定期洒水抑尘;
3)加强场区绿化。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一)固体粪污外销处理与利用的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具备粪污临时储存设施,储存设施满足《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中的相关要求。
2)具备稳定、合理、正规的粪便外销途径(如有机肥加工厂、农业生产基地等),且有具体的外销合同或协议。
(二)固体粪污自身资源化利用的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具备与其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临时储存设施,储存设施满足《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中的相关要求。
2)还田利用的固体粪污满足 GB/T 25246 中无害化要求。
3)配套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固体粪污消纳土地,配套消纳土地的具体规模应根据《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中相关规定测算。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一)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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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