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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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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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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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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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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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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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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实际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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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记录1 次。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 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原辅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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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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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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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执行情况。
3)废水处理设施应记录每日进水水量、出水水量、药剂名称及使用量、投放频次、电耗、污泥产生量及污泥处理处置去向等。
4)固体废物应记录收集情况、处置情况、贮存情况等。
b)非正常情况: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设施名称、非正常起始时刻、恢复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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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部门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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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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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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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 373、HJ 819 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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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自行监测方案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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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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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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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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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监测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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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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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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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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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频次要求:
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记录频次要求:
根据固体废物产生周期,可按日或按班次、批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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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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