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内容 |
上报频次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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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污染防治措施正常和异常情况。
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4.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6.信息公开情况。
7.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结论。
11.附图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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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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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中第1-11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的“8.2 执行报告编制规范”执行。
具体上报频次要求:
季度执行报告每季度报送1次,各季季度报告分别于下一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以不报送当季季度报告,当季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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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污染防治措施正常和异常情况。
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4.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6.信息公开情况。
7.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结论。
11.附图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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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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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中第1-11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的“8.2 执行报告编制规范”执行。
具体上报频次要求:
月度执行报告每月报送1次,各月月度报告分别于下一个月15日前报送,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对于持证时间不足10天的,可以不报送当月月度报告,当月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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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污染防治措施正常和异常情况。
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4.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6.信息公开情况。
7.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结论。
11.附图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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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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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中第1-11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的“8.2 执行报告编制规范”执行。
具体上报频次要求:
年度执行报告每年报送1次,每年年度报告于下一年1月15日前报送,报告内容包括第1-11项。对于首次取得排污许可证时间不足3个月的,可以不报送当年年度报告,当年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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