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 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2. 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差压计,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 3. 加强除臭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添加药剂、控制 pH 值和温度等。 4. 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大气污染源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 应增加待宰圈清洗次数,增加废物的清理频次,保证通风;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2. 应适当增加屠宰环节的通风次数,及时清洗、清运;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3. . 定期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 4. 露天储煤场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厂内设置挡尘棚、采取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且防风抑尘网不得有明显破损。其他易起尘物料应苫盖。 5. 应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的区域加罩或加盖;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 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 应分别建立冷凝器冷凝水闭合循环系统、锅炉冲灰水循环系统及其他废水循环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 3. 加热设施、蒸煮设施的清洗用水应回收利用。 4. 屠宰企业应采用风送系统减少进入冲洗水中的污染物质。 5. 屠宰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状况选择现代化屠宰成套设备,包括同步接续式真空采血装置系统、自动控温(生猪)蒸汽烫毛隧道、履带式U型打毛机、自动定位精确劈半斧等,节约水资源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6. 肉类加工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状况采用节水型冻肉解冻机,节约水资源消耗, 减少废水排放量。 7. 屠宰生产废水土地利用时应进行前处理,消除异味,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实施。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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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 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2)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你司应按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期上传年度执行报告。2.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要求按HJ819等相关技术规范内容编制并初次提交或变更时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https://wryjc.cnemc.cn/hb/login)。企业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定期将自行监测数据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3.每年上传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台账,并保存纸质材料不少于5年。4.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5.企业对所公开环境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若国家、省有新的管理规定,应根据新要求变更许可内容。 |
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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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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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在线监控系统,补充监测因子总氮、总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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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至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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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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