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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主要原辅料消耗情况,记录内容主要包括:a)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包括生产线或公用单元名称、生产设施、累计生产时间、主要产品等;b)原辅料:记录生产产品产量、原辅料名称、消耗量。 生产设施运行状况:按照各生产单元每半年记录 1 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废气及废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理处置运行管理信息。a)废气治理设施:应按照废气治理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和维护记录,包括设施名称、编码、运行参数、运行状态等。b)废水处理设施:包括设施名称、编码、主要参数、废水产生情况、废水排放情况、药剂名称及使用量、投加时间、运行状态等。c)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理处置:记录固体废物名称、类别、产生及预处理情况、综合利用量、处理处置量等。异常情况说明包括: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d)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a)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b)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 次/异常情况期。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帐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 HJ/T 373、HJ 819 等相关要求执行。监测记录包括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废水污染物监测。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采样时间、监测时间、监测结果、监测期间工况、若有超标记录超标原因。有监测报告的可只记录监测期间工况及超标排放的超标原因。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自行监测计划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执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1批次/次。危险废物管理信息:1批次/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每发生一次记录一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