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也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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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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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污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总量; 3.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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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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