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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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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2.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1、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2、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