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1、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应按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存储、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4、根据《关于广东粤电惠来电厂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来源变更的函》(粤环函〔2023〕43号),要求惠来电厂1-4号机组氮氧化物削减96.61(t/a),削减后全厂1-4号机组氮氧化物总量排放控制指标2373.39(t/a),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1728.4(t/a),烟尘总量控制指标341.2(t/a)。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1、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3、污水处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3、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4、污染防控技术应符合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5、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6、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1、自行监测应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等;2、在线监测设备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3、应在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录入自行监测数据;4、排污单位须按规定落实台账记录工作,定期公开执行报告内容,同时,执行报告原件须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逾期未完成则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理;5、国家对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有提出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6、如出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7、如国家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有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的管理类别为准;8、排污单位被征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或存在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9、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规定、标准的要求。 若国家和省发布新的排放标准,排污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
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