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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一: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包括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6、信息公开情况;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0、结论;11、附图附件要求;1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13、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二、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违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年报 1、排污单位应按时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15日之前上报,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2、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 3、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有关章节执行。
1、基本生产信息;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包括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3、自行监测情况;4、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合规判定分析;5、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 季报 1、排污单位应按时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于每季下一自然月15日之前上报,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2、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 3、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有关章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