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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收废物类别、委托利用处置方式、贮存规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每年一次: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保存时间应存档10年以上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 373、HJ819 等相关要求执行。 监测记录包括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土壤监测、雨水监测、噪声监测以及地下水监测。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监测日期、监测时间、监测结果、监测期间工况、若有超标记录超标原因。有监测报告的可只记录监测期间工况及超标排放的超标原因。 监测记录频次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规定监测频次一致。 保存时间应存档10年以上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防泄漏要求: 公司废铅蓄电池贮存库房内部设置完整电池贮存区、破损电池贮存间分别存放完整废铅蓄电池、破损废铅蓄电池。 完整电池贮存区:完整废电池使用薄膜缠绕固定,码放整齐,放置于托盘内盛装,单个托盘存放量为2t,共设置100个托盘,用于贮存完整铅酸蓄电池,最大贮存量为200t。 破损电池贮存区:设置10个PE暂存箱,用于贮存破损铅酸蓄电池,单个PE暂存箱(0.8m×0.6m×0.75m)容积0.36m3,每个PE暂存箱放置1层废铅酸蓄电池、10—13个破损废铅酸蓄电池,PE暂存箱最大贮存量为0.1t,破损电池贮存能力为1t。 公司设置2个卧式储罐贮存废机油,储罐规格:方圆罐(长轴2.5m,短轴1.9m,罐体长10m,容积约为40.5m3),银白色,铁质。 废机油贮存区三级防控体系 一级防控:储罐区设置1个围堰,围堰面积为104m2,深度1.6m,合计容积166.4m3。。 二级防控:废机油贮存区内部设置围堰,围堰面积约为410m2,围堰高度0.3m,以库房围堰为二级防控设施。 三级防控:废机油贮存区四周建设导流沟,导流沟约11.4m2,总长约76m,宽约0.15m,深度约0.1m,与应急事故池连通。公司已建设2座应急事故池,合计容积172m3,事故废水可通过导流沟自流至170m3事故池内。170m3事故应急池为三级防控设施。 废旧铅蓄电池贮存区三级防控体系 一级防控:完整废铅蓄电池堆存所用托盘以及破损废铅蓄电池存放所用的PE暂存箱为一级防控设施。 二级防控:废旧铅蓄电池贮存区内部设置围堰,围堰面积约为600m2,围堰高度0.3m,以库房围堰为二级防控设施。 三级防控:废旧铅蓄电池贮存区四周建设导流沟,导流沟约18m2,总长约120m,宽约0.15m,深度约0.1m,与应急事故池连通。公司已建设2座应急事故池,合计容积172m3,事故废水可通过导流沟自流至2m3事故池内,当2m3事故池收集容量不够时,采用耐酸泵将事故水转移至170m3事故应急池内。172m3事故应急池为三级防控设施。 防渗漏要求: (1)厂区分区防渗 废机油仓储库房(包括储罐区、装卸区、危险废物贮存点、应急事故池、导流沟槽等等)、废旧铅蓄电池仓储库房(包括完整电池贮存区、破损贮存区、装卸区、原辅材料存放区、应急事故池、导流沟槽等)为重点防渗区,地面做混凝土硬化、刷3层漆(防渗漆、防静电漆、防腐漆),防渗系数不大于10-10cm/s;并按要求建设堵截泄漏设施。 化粪池、办公室、消防水池为为简单防渗区,做混凝土硬化。 (2)库房内建设围堰、导流沟槽、事故池等防泄漏设施,加强生产管理,防止风险物质、废水的跑、冒、滴、漏。 a) 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 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名称/编码、设施运行时间、主要运行参数、排气量主要污染因子及治理效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温度、停运时间、使用药剂的名称和添加量。 2) 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应包括记录时间、无组织排放源、采取的控制措施及简要描述。 3)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信息应包括记录时间、产废设施名称/编码、产生的废物名称及类别(属于危险废物的还包括危险废物代码)、废物去向。废物去向包括利用、处置、贮存和委外转移,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记录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以及相应的设施名称或编号,委外的记录转移量、转移联单编号、委托单位。 b)非正常工况应记录起止时间、生产设施名称/编码、非正常工况下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辅料添加情况、时间原因、对应措施,并记录是否报告。 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应记录异常情况起止时间、设施名称或编码、设施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时间原因、对应措施,并记录是否报告。 c) 环保设施检查、维护记录要求 1)硫酸雾处理设施 硫酸雾处理设施应每班检查:是否与主机同步运行、是否正常、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 2)非甲烷总烃处理设施 非甲烷总烃处理设施应每班检查:是否与主机同步运行、是否正常、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 防渗漏、防泄漏设施相关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 1 次/d a) 正常情况: 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 1 次/d。记录正常情况下设施治理效率等。 排污单位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信息,按月记录。 b) 异常情况: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记录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保存时间应存档10年以上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辅料、主要生产单元正常工况、产品产量、生产负荷。 辅料消耗情况应包括记录日期、批次、主要辅料名称、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主要生产单元正常工况信息应包括设施名称/编码、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的名称及类别、记录时间内的实际收集量、贮存量、转运量以及生产负荷。 正常工况:a) 1) 运行状态: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2) 辅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 b) 异常情况: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保存时间应存档10年以上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外来危险废物入库信息、库存危险废物出库信息、库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信息。 外来危险废物入库信息、库存危险废物出库信息、库存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信息,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相关要求执行。 记录每批固体废物进场信息、入库信息、出库信息。 根据实际检测情况记录检测分析信息。 保存时间应存档10年以上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工业噪声环境管理台账按监测技术手段实行分类记录。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保存时间应存档10年以上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 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 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应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 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利用/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保存时间应存档10年以上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等。 日常检查记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相关要求执行。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 1 次/d。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保存时间应存档1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