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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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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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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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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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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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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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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工监测的记录包括采样记录(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点位、混合取样的样品数量,采样器名称、采样人姓名等)、样品保存和交接(样品保存方式、样品传输交接记录等)、样品分析记录(分析日期、样品处理方式、分析方法、质控措施、分析结果、分析人姓名等)、质控记录(质控结果报告单等
2、自动监测的记录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情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
他检查项目;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等。
3、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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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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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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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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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水信息:记录进水总口水质、水量信息;
2、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记录主要设施的设施参数、进出水、污泥、药剂使用等信息;
3、废气治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名称、废气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情况、数据来源、药剂使用等信息;
4、污泥处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记录污泥产生量及含水率、处理方式、处理后污泥量及含水率、厂内暂存量、综合利用量、自行处置量、委托处置利用贮存量、委托单位等信息;
5、污染治理设施维修维护记录:记录设施故障(事故、维护)状态、故障(事故、维护)时刻、恢复(启动)时刻、事件原因、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是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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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情况:1)运行情
况按日记录,1次/d;2)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按批次记录,1次/批次;3)DCS曲线图:按月记录,1 次/月。
2、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 次/异常情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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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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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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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正常工况):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运行,主要参数名称及数值),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原辅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VOCs成分占比(如有)、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如有)),燃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热值等),其他(用电量等)等。
对于无实际产品、燃料消耗的相关生产设施,仅记录正常工况下的运行状态和生产负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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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状态1次/日或批次,生产负荷1次/日或批次,产品产量1次/日,原辅料燃料1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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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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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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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每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时,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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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每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时,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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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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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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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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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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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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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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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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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定期(如按月、季或年)汇总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和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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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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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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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外置等信息接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 》中相关表格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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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清单按年填写,应当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材料,根据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记录固体废物产生信息,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导致固体废物产生种类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记录;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流向汇总情况按月填写,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按批次填写,每一批次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均应当如实记录;
4)产废单位内部的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可按日或按班次、批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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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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