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一般原则: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并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文件中有规定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规定,明确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
2、有组织排放:
排污单位应加强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安装吸附装置的应及时更换吸附材料,保证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应定期添加药剂、控制 pH 值和温度等。
3、无组织排放:
对各排放无组织废气的车间或设施应最大程度降低污染物的无组织散逸量;控制厂内贮存与输送过程中颗粒物、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a)卸料区应设置通风排气设施,卸料口应设置局部吸风装置,将气体收集处理后排放。
b)对于破碎、分选等工艺过程,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气体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废气治理设施。
c)渗滤液储存池和调节池宜采取封闭措施;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区域可投放除臭剂,或加罩、加盖密封,或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d)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分区、分单元进行填埋作业;填埋作业时应减少垃圾的暴露面积,缩短垃圾暴露时间;垃圾进场后应于当日完成摊铺、压实、覆盖工作;每日填埋作业结束后,应对全部作业面进行覆盖;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加强对作业面的覆盖;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容量后,应及时进行封场覆盖。
e)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在填埋作业区设置可移动喷雾除臭系统并定期进行喷洒。
f)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2、应进行废水分类收集,循环利用,产生的废水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应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相应标准、政策进行妥善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
3、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巡检、仪表数据等的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录和存档。
4、垃圾填埋场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还应满足 GB 16889 中的相关要求。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
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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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