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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2.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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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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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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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公开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排污单位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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