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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
2、包括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以及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
3、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不按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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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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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单位应按时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31日之前上报,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2、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
3、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有关章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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