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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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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2.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1.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 31日的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2.企业存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情形时,公开时间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1.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 2.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应该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行。